2005年我国土地市场综述
平静中寻找突破,是 2005年土地市场发展最鲜明的特点。经过两年的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的秩序明显好转,市场主体对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对新的制度安排基本适应,少了一份浮躁,多了一份理性。因此,2005年,*府开展的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2004年 28号文、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阶段性成果进行验收、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调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运用土地*策调控房地产市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用地、加强耕地保护等工作,都没有引起市场太多的波澜。一切都在按部就班地进行。然而,在平静的湖面之下,也涌动着变革与突破的潮流,预示着今后土地市场发展的方向。
房地产用地市场:从“地荒论”到理性
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增长是 2005年*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点。上半年,部分开发商对此很不适应,北京的一些开发商提出“地荒论”,认为房价猛涨是由于国家对房地产用地供应不足造成的。此论一出,引起了强烈的争议,从北到南,从东到西,都有支持者和反对者。*府和主管部门也予以了反驳,并得到了市场的认可。下半年的事实证明了*府判断的准确性,“地荒论”沉寂了,具体的房地产用地供应反应“平淡”和“流标”等字眼频频现于媒体,市场的理性战胜了恐慌的言辞。
2005年,土地*策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八条措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和转发的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土地*策调控房地产市场主要有四方面措施:
一是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以改变住房供应的产品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在此*策推动下,各地普通商品住房和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占住房用地的比例,比往年有了进一步的增加。
二是在土地供应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以增加居住类房地产产品的供应总量。但由于土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矛盾,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成本、利润限制、以及有效需求等原因,房地产用地总量的增加非常有限。1~10月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置面积仅比 2004年同期增加了 1.6%。与此同时,购置土地的价格上升了 9.4%,这与今年房地产供应中存量土地占的比例较大,与*府供应开发过的“熟地”为主有关。
三是加大清理闲置土地力度,督促开发商加快对土地的开发进度,将开发商手中的储备土地挤出,增加房地产市场的供给。各地清理闲置土地的工作基本到位,*策起到应有的作用。2005年 1~10月的数据显示,在土地购置面积小幅增长,完成土地开发面积小幅下降的情况下,商品房的新开工面积与 2004年相比,仍有 12.5%的增长,说明开发商对手中储备的一些土地进行了开发。
四是加大披露土地供应与价格信息工作,公布土地供应计划的地方越来越多,对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方向起了积极作用。
工业用地市场,紧张与突围
2005年的工业用地市场的供需关系略显紧张。虽然 2005年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规划规模比往年要大,但工业用地的需求也较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1~11月,全国第二产业投资 26849亿元,增长了 36.4%;截至 11月末,城镇累计施工 50万元以上项目 23万个,比去年同期增加 35733个;施工项目计划总投资 165425亿元,同比增长 28.2%。新开工项目 16.1万个,同比增加 29209个;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 55441亿元,同比增长 28.1%。投资的较快增长,带动了用地需求的增长,使工业用地供应略显不足,工业用地紧张的相关报道与往年相比多了起来。从地区来看,东南沿海地区的矛盾更为突出。
工业用地供求关系的紧张,没有引起市场波动,其原因是*府和市场都采取了有效措施进行了化解。一是*府通过提高工业项目用地的门槛。一些地方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基础上,依据本地实际,对部分标准进行了提高,对工业用地市场产生了两方面影响,一方面是达不到用地需求的工业项目被迫取消,另一方面是“上楼”(即在多层厂房中经营)和转移(从标准高的地方转移到标准低的地方)。
二是推行工业用地公开配置,以提高工业用地竞争性,增强用地者的成本压力。 2005年,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供应的地方越来越多,工矿仓储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面积占出让总面积的比例有所提高。
三是产业转移。 2005年,国内区域间产业转移势头非常引人注目,产业转移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土地资源紧缺。产业转移以两种方式展开。一种是*府主导的产业转移。比较突出的是珠江三角洲,广东省*府今年下发了《关于广东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明确提出珠江三角洲地区由于多年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环境承载力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招商引资优势逐步弱化,经济发展后劲乏力逐步显现。因此,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是推进全省土地资源共享,实现珠江三角洲资金、管理、信息、品牌与山区及东西两翼土地、自然资源等方面优势互补的有效途径。一种是市场主体自发的产业转移。
据媒体报道,安徽*山市统计,*山外来资本中,80%以上来自浙江,而与浙江临安接壤的歙县,这个比重高达 90%。*山市的官员告诉媒体“目前困扰浙江经济发展的主要是两个矛盾,一个是土地资源紧缺,一个是电力和原材料紧张”。 消化闲置土地出现转机
节约集约用地是今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最大的重点和亮点。由于中央的重视和经济发展的需要,2005年,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取得了重大的、实质性的进展,深刻影响着土地市场的运行轨迹。
土地供应总量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影响下发生着深刻的变化。2005年,节约集约用地对土地供应总量的影响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年初开展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调查,查出全国共有闲置土地 107.9万亩,空闲土地 84.2万亩,批而未供土地 203.4万亩,这三类土地总量为 395.6万亩。消化和处置这三类土地增加了土地市场实际的供应总量。二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节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成为根本指导方针,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必将受到更加严格的控制,进而对土地市场中长期的供应总量产生紧缩的作用。
土地供应的布局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影响下出现重大调整。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在很多地方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上海市经委、发改委、外资委、房地资源局、规划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本市工业节约集约用地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新增工业用地要优先保证市级以上工业区、六大产业基地等重点区域;加快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优先供应规划工业区内的项目用地,严格限制工业区外供地。
工业用地市场准入门槛在提高。由于土地资源紧张,各地纷纷提高工业用地的准入门槛,对不符合用地条件的,推荐进标准厂房,为工业房地产市场的兴起埋下了伏笔。
市场规则在悄悄地变革土地供需关系的紧张,节约集约用地的内在要求,保护公民财产权法律地位的提高以及落实国务院 28号文等诸多因素,导致 2005年土地市场的规则发生了一些比较大的变革。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有了较大进展。根据国务院 28号文“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的精神,部分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开始实行有偿使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交通运输、水利设施等用地有偿使用的面积已经占到其用地总量的相当比例。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现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在 2005年以省*府令下发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份以省级*府名义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文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媒体报道:著名学者周其仁以“时来风送滕王阁”表达了他的欣喜。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刘守英则认为,这一办法的出台,在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尤其是土地市场发展方面具有革命性意义。但也有不同意见,认为,这一办法出台是对《土地管理法》的公然挑衅,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土资源部刊物《中国土地》 2005年 12期以“市场经济时代的地*考验”为题发表了言论,对广东省此既表示了赞赏,也提出了问题,并且指出“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虽然是地区性尝试,却是对全国地*工作提出的新问题”。
出让主体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强化。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主体。这一解释的意义在于让受让人明白,与非市、县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门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不受法律保护,从而阻断了非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供应土地的行为。
未利用土地开发有了更加明确的权利。今年 5月,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振兴东北办联合下发了《关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若干*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有一条非常值得关注,即为促进“生态省”建设,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在土地使用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依法通过承包、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租)、抵押。这项*策的意义在于:一是对《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开发未利用土地条款进行了具体化的规定。二是促进了未利用土地在规定用途下的市场化,丰富了土地市场的内容。虽然这项*策目前只限东三省,但代表了未利用土地开发的方向。
全面规范市场行为进一步得到重视。年初,湖南省*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以*府令下发了《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从土地供应、土地交易、地价管理、土地储备等四个方面对*府和市场行为进行了规范,并且提出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参照本办法执行。虽然湖南省的这一举措没有引起广泛关注,但却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既为国家出台相关的*策提供了时际操作的经验,也为各地出台类似的法规提供了思路。辽宁省在前两年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基础上,为全面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提高*府运用土地*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编制和下发了《全省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规划(2005~2007)》,明确了三年的治理整顿重点和目标。这一举措的重大意义正如文件所讲,就是要让土地市场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这项工作的展开,不仅对辽宁省土地市场的规范运行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对全国土地市场的规范运行也会产生积极的示范作用。
土地税收*策逐步精细化
今年 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要求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及时掌握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坐落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信息,了解或控制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税源,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对占用耕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及时征收耕地占用税。
7月,国家税务总局、财*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土地税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规定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
这两个文件的出台,不仅标志着税收*策对土地市场调控的强化,而且标志着部门联合共同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新的开端,表达了未来*府管理土地市场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