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枪杀案:凶犯被认定死亡13年后复活
2001年1月16日,邹涛第一次走上审判席。这天,他因为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时隔一年后,邹涛又一次站在樊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席上。这次是因为涉嫌绑架罪,邹涛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两次判决,经数罪并罚,邹涛的刑期最终为有期徒刑十三年。直至2009年4月,邹涛才刑满释放。
吊诡的是,邹涛在被樊城区警方抓获后,就已供述其参与枪杀李长友一案,并指出案件策划人、作案人数和枪支藏放地。但这些信息,都未被采纳。而邹涛的审判内容也从未涉及李长友一案。
早报调查发现,邹涛的父亲生前是襄阳市化建公司普通职工,母亲则在化建公司家属区,经营一家面积只有书报亭大小的小卖部维生。
邹涛为什么“被死亡”,这或许和同案犯王黎明有相似之处。
据了解,1999年王黎明因参与枪杀李长友一案被警方抓获后,其大哥曾四处活动。王黎明家人自称,在向警方交了几万元后,警方对他们说不再追究此事。
王黎明的大嫂李女士表示,当初这几万元大多是借的,主要由丈夫王宝谦(音)经办,她并不知道“具体给了多少钱,钱交到谁手里”。王宝谦对此则拒绝接受采访。
曾介入调查李长友一案的襄阳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沈福*说,当初检方也曾对疑犯家属向警方花钱买平安一事进行调查。警方当时答复称,的确收了一些疑犯家属的钱,但这些钱是取保候审金或对死者家属的赔偿金。
沈福*说,在得到警方的答复后,检方当时并未对此进行深究。
追查“四不”刑案
襄阳市检察院介入调查李长友一案,是在2009年5月,距案发已将近九年时间。
“我们介入调查发现,截至2009年5月,李长友一案到案犯罪嫌疑人仅有尹红胜一人,其余在逃,更别提审判。”沈福*说,这样的结果让他深感不可思议。
检方调查发现,在邹涛、刘平、王黎明三人被抓获、取保候审后,2001年12月4日,樊城区公安分局将批捕在逃的尹红胜抓获,但尹红胜拒不承认参与作案。
次年5月28日,樊城区公安分局又将取保候审的刘平逮捕。
樊城区公安分局在2002年12月19日,将尹红胜、刘平移送起诉,但樊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再次要求樊城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
和上次一样,补充侦查同样没能取得进展。尹红胜和刘平的强制措施变为监视居住。
沈福*说,这起十余人参加的涉枪命案,因证据不足无法起诉。这里面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是——警方办案随意性大,没有明确的侦查方案。
他认为,警方在侦查期间,没有围绕为检方公诉提供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获取了口供,办案人员觉得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无法印证,羁押期到了,只好放人。后来,抓获另外的犯罪嫌疑人时,因前面取保的犯罪嫌疑人在逃,后面的部分口供同样无法印证。这样导致抓了放、放了又抓的情况反复发生。换人办案时,想到哪里,办到哪里。
在检方意识到问题的同时,襄阳市*法委、纪委也同样有所行动。2001年3月-11月,上述两委对襄阳市1999年-2000年办理的“四不”(不立、不捕、不诉、不判)刑事案件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清理,查出应立未立刑事案件3929件,应捕未捕案件243件365人,应诉未诉刑事案件327件451人。而后,公安机关整改纠错不立案件3869件,应捕未捕案件239件;检察机关整改应诉未诉327件。
2003年3月,襄阳市*法委又专项执法检查全市2002年“一保两不”(取保候审、不捕、不诉)刑事案件。至年底,检查2002年度办理的取保候审案件1792件2645人,不捕案件645件1061人,不诉案件160件229人。
但是,李长友案似乎未能在这些执法检查中被发现。事实证明,至少在2001-2006年期间,该案的侦破工作从未出现进展,更多的是停滞不前,也没有一名嫌疑人落。
重要证据丢失
直到介入调查后,沈福*才深刻地了解到樊城区检察院所面临的证据不足问题严重性。
“警方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提取的子弹壳等物证、辨认笔录中的照片都已丢失。”按相关规定,这些都是涉枪命案的证据,亦是定罪依据,需永久保存。
此外,十余人携枪制造的命案,在有嫌疑人被抓获后供述藏枪地点的基础上,沈福*说,截至目前,樊城警方却没能找到任何一把涉案枪支。
所有重要证据的丢失,让沈福*直感觉“不可思议”。这是他从事检察工作20多年来从未遇到的情况。
沈福*经多方联系,找到原来的办案人员,了解当年的办案情况,他从曾经的办案人员处了解到,当时现场提取有多枚弹头、弹壳,还拍有照片。
沈福*在一退休民警保存的底片中,找到了当初的现场物证照片。物证照片显示,现场有6枚猎枪弹壳和12枚子弹头。这证明当初嫌疑人的确使用猎枪伤人。
在调查过程中,沈福*也曾了解过这些关键物证为何丢失。他掌握的情况是,警方没有严格的案件材料移交制度。
沈福*说,李长友一案历经十余年,办案人员换了一茬又一茬,由于没有严格的材料移交制度,材料保管不善,导致多份重要材料丢失。
对于“重要证据为何会丢失”一事儿,曾经负责此案的樊城区公安局副局长杨安平拒绝作答。
“办案人员将这些重要证据丢失已是违法行为。”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勇说,如果是主观故意造成,办案人员涉嫌毁灭证据罪,若是非主观故意,亦构成玩忽职守罪。另外,丢失重要证据的行为还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
朱明勇说,检察机关应该介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主犯受审
在襄阳市检察院介入调查后,李长友一案在2009年11月20日取得新的突破——主犯尹红胜被送上审判席。
据襄阳市检察院一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透露,李长友被枪杀一案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由于侦查失误加上多名犯罪嫌疑人及幸存者短期内先后死亡,这才导致案件迟迟不能起诉。
这名知情人说,截至2009年,王有华先后进京上访达28次,几乎每年两会期间她都要到北京上访。襄阳市樊城区公安分局等有关单位,每年都要派人进京寻找,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给襄阳市*法部门造成了恶劣影响。
据了解,襄阳市、樊城区两级*法委曾多次研究此案。按照“维护稳定、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的要求,襄阳市*法委2009年5月开会研究将李长友一案主犯尹红胜移送襄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起诉书内容显示,尹红胜2009年6月1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0月15日,襄阳市检察院指控尹红胜犯故意伤害罪,并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2009年11月20日,襄阳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作为李长友被枪杀案主犯和组织策划者,尹红胜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纠错裁定
尹红胜受审后不久,李长友枪案另一主犯刘平于2010年1月14日被襄阳市检察院提起诉讼。
同年2月9日,襄阳市中院对刘平作出一审判决。刘平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与尹红胜共同赔偿王有华及其一双儿女在李长友被害案中遭受的经济损失60743元。
而在今年1月9日,被警方认定为死亡的邹涛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审理内容是他1998年参加的那场枪杀李长友案件。
在接受早报采访时,邹涛的主审法官李沈岐说,邹涛被认定死亡一事,是湖北省高院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解释而出现的判决文书中。
“湖北省高院在发现问题后,樊城警方曾作出解释称,把(邹涛)名字搞错了。”李沈岐说,省高院去年11月曾对“邹涛死亡”一事儿依法作出更正裁定。原来,在邹涛家相邻的襄阳市化建公司另一个家属区中,有一个叫*的男子,和邹涛年龄相仿,但已病逝。
同样,在邹涛受审前夕,杨安平也特意叮嘱王有华,让其把警方原来提供的在逃名单中已“吸*过量死亡”的邹涛,更改为“在逃”。
樊城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程进告诉早报,目前,警方仍有专人在负责抓捕李长友一案的在逃人员,但他以“办案机密”为由拒绝透露到底有几名在逃人员。
经过纠错裁定,“被死亡”13年的邹涛,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审判过程中,邹涛的辩护人曾指出,邹涛在1999年4月已经供认了参与故意伤害李长友、郭双雨的犯罪事实,但司法机关并未对此进行处理。
对于“警方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沈福*笑着打圆场说:“这个不好说。”
相反,曾经的侦办负责人更多已擢升。
可查资料显示,先后负责侦办李长友一案的樊城区刑警大队大队长邱宝强,在升任樊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后,去年8月又晋升为襄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队长。
邱宝强曾经的副手、副大队长杨安平,目前也升至樊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分管樊城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
只是,没有人为李长友一案丢失的重要证据和“邹涛死亡”一事负责。(原标题:湖北襄阳枪杀案悬疑:凶犯
“死亡”13年后“复活”)